关于进一步放宽户口准入条件简化户口办事程序的通知
各县(市)公安局、直属分局:为进一步深化户籍管理制度改革,引导农村剩余劳动力向城镇转移,促进农村劳务开发,推动城市化建设,使户籍管理职业进一步适应经济建设和社会提高的需要,适应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需要。现根据省、市政府有关户籍管理制度改革的文件灵魂,将进一步放宽户口准入条件,简化户口办事程序,方便群众,提高办事效率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放宽后户口准入对象
按照实际居住地登记户口,人户一致的制度,凡是在城市、城镇有稳定的职业,合法稳定的经济来源和有固定住所的人员,只要本人提出申请,证明材料具备的,都应准予迁入。具体对象如下:
1、新生婴儿(包括非婚生、超计生、合法收养的弃婴、孤儿);
2、夫妻投靠,子女、孙子女投靠,父母投靠;
3、国有、集体和民营企业引进录用的具有初级职称以上的各种科技、管理人员及其配偶、子女;国有、集体和民营企业招收的,已按《劳动法》规定签订劳动合同的员工;
4、民族行政机关和事业单位调入、录用和聘用的人员及其配偶子女;
5、购买住房,自建房的房屋产权人及其配偶、子女;
6、经商的个体工商户的业主及其配偶、子女;
7、普通大中专院校毕业生;
8、长期承包农场、养殖场、林场的人员及其配偶、子女。
二、放宽后户口准入对象申请户口迁入应提供的材料:
1、新生婴儿(包括非婚生和超计生)可随父或随母落户。落户时,应提供婴儿的《出生医学证明》、父母的居民户口簿,非婚生的婴儿需随父落户的,还应提供法院判定或公证机关确认的父子关系证明。收养的弃婴、孤儿的落户,应提供县以上民政部门出具的收养证和收养人的居民户口簿。对收养多年因特殊缘故无法办到收养证的弃婴、孤儿确无户口的,按公安部《关于国内公民收养弃婴等落户难题的通知》(公通字[97]54号)执行。
2、夫妻投靠应提供结婚证、双方的居民户口簿。子女和孙子女投靠应提供投靠人的居民户口簿、被投靠人的结婚证、居民户口簿,成年子女和孙子女投靠还应提供居住情况证明。父母投靠子女的,应提供父母、子女的居民户口簿。
3、国有、集体、民营企业引进的具有初级职称以上的各种科技管理人员,应提供专业技术职务证书或职业资格证书或大中专毕业证书、居民户口簿和居住情况证明,单位招聘证明。
4、国有、集体、民营企业招收的员工,应提供经劳动保障部门监证的劳动合同、居民户口簿及居住情况证明。
5、民族行政机关和企事业单位调入、录用和聘用的人员,应提供调入、录用和聘用证明、居民户口簿、居住情况证明。
6、购买住房、自建房的房屋产权人,应提供房产证,未取得房产证的应提供其他有效证明、居民户口簿。
7、经商办企业的个体工商户,应提供工商营业执照,居民户口簿、居住情况证明。
8、普通大、中专院校毕业生,应提供毕业证、迁移证、居住情况证明。
9、农场、养殖场、林场的承包人员,应提供承包期10年以上的承包合同,所在村(居)委会证明、居住情况证明、居民户口簿。
符合上述准入条件且居住在租赁房屋内的,居住地必须是成套住宅,同时应提供房屋租赁合同,并经房屋产权人同意。每套住宅仅限落一户,对临时租住在已列入拆迁规划或临时搭盖的棚屋等非固定住所的不得落户,未成年人不得单独办理立户。除新生婴儿和大中专毕业生外,其他申请迁入的人员都应填写入户报告表,提供婚育状况证明,市外迁入的人员还应提供户籍证明。
三、进一步简化办理手续,提高办事效率
各户籍窗口要本着简化手续、方便群众、提高效率的制度,建立健全户口事项的受理、传递、审核批准和办结制度,简化后的操作程序规定如下:
1、群众申报户口,一律由迁入地派出所户籍室受理。本市范围内迁移的,由派出所审核办理,实行网上迁移,“一站式”服务。迁入地派出所应将办理情况通过网络体系通知迁出地派出所,并在迁出人员原居民户口簿上给予注销,并加盖经办民警印章。市外迁入的,由派出所审核后报县(市、区)公安局(分局)户政科批准并开具准迁证,派出所凭准迁证和迁移证办理入户手续。
2、新生婴儿户口申报,夫妻投靠,子女、孙子女投靠,父母投靠,大中专毕业生申请入户,凡材料齐全的由户籍内勤当场办理。其他申请迁入的,由社区民警调查核实后,市内迁移的报派出所领导批准办理,市外迁入的报县级公安局户政科批准办理。办理时限为:本市范围内迁移的,派出所应在受理后的五个职业日内办结,市外迁入的,派出所应在五个职业日内将材料报送县级公安局户政科,县级公安局户政科应在收到材料起的五个职业日内办结。
3、户口项目变更的审批。公民姓名的变更由派出所所长批准办理;年龄和民族的变更由派出所审核后报县(市、区)公安局(分局)批准后办理;其他项目变更由派出所户籍内勤直接办理。户口项目的变更审批,派出所和县(市、区)公安局(分局)应各在五个职业日内办结。
四、职业要求
放宽户口准入条件,简化户口办事程序是公安机关深化改革、方便群众、便民利民的一项新举措。各级户口登记管理部门要切实提高认识、加强组织领导,认真抓好落实。
一是要进一步完善和规范警务公开内容,建立健全公开办事制度。各户籍窗口要把放宽后的户口准入条件、办事程序、办理时限、收费标准进行公开。自觉接受群众和社会各界的监督。
二是派出所户籍室和县(市、区)公安机关户政科都要建立户口事项受理情况登记簿,对受理的户口事项逐一进行登记,注明受理时刻,办理结局,自觉接受上级机关和效能监察部门的检查。要健全与村(居)委会的户口变动职业联系制度,用联系单的方式,将户口迁入情况及时通报给村(居)委会和社区民警,并在联系单上注明迁入人员姓名、详细地址、联系电话、婚育情况。积极主动地配合抓好规划生育管理职业。
三是要加强户籍档案管理,所有户口审批材料都要严格按照公安派出所户籍档案管理的有关规定,规范装订,专柜存放,长期保存。
四是要严格依法办理。在户口登记管理职业中,要认真执行市局《关于纠正户口迁移要经村(居)委会审核同意后再予批准办理的不合法行为的通知》(岩公纪[2003]78号)的有关规定。对不按政策规定办事,故意刁难群众,超时审批,超时办理的,一经查实,将严肃处理并追究有关领导的职责。
以上通知,请迅速传达到基层派出所,认真贯彻执行,职业中遇到的难题,请及时报告市局户政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