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强学生宿舍安全用电的管理,预防火灾等事故的发生,保障住宿者生活和财产安全,特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 住宿学生要牢固树立安全用电觉悟,自觉做到安全用电,防止因用电不当引起触电或火灾等事故的发生。
第二条 宿舍发生线路故障必须及时报有关维修部门更换或维修,严禁私自更换或维修。
第三条 严禁在宿舍内、走廊和卫生间等宿舍区内私自拉接电源。
第四条 禁止在宿舍内存放和使用电热棒、电炉和电饭锅、电炒锅、电磁炉、电热杯、电水壶等电热器具(功率在750W下面内容的电吹风和饮水机除外)。
第五条 床边的固定式插座仅供电风扇使用,严禁在床上拉电线、放置移动式插座及使用台灯或其它用电设备。
其它固定式插座只能接一个移动式插座,严禁多个互接。
移动式插座必须放在安全的地方,不得靠近蚊帐、被褥、衣服、书本等易燃物品。
第六条 严禁在宿舍区使用“三无”(无中文标识、无厂名、无厂址)产品、不合格产品、劣质产品和自制的用电设备。
第七条 严禁擅自拆除、迁移、自增宿舍内的供电线路及设施,破坏楼内的供电线槽(盒)和供电电缆。
第八条 切实做到人离关灯、关电源,各种用电设备使用完毕后及时关闭电源,不得长时刻通电。
第九条 违反第四、五条规定,违章用电设备由学生宿舍管理部门予以收存保管,5日内由违者本人写出检讨,领回物品并妥善处置,不得再次在宿舍内使用;超时未领回的物品将按无主物处理。
违反第六条规定,违章用电设备将予以收缴销毁。
违反第四、五、六条规定,对初犯者给予通报批评,对屡犯者给予警告(含警告)以上处分。
违反第七条规定者,承担修复费用,并给予记过(含记过)以上处分。
第十条 违反本规定而造成事故者,赔偿损失,并视情节、后果轻重给予记过(含记过)以上处分;触犯法律的将依法追究法律职责。
第十一条 若同一宿舍在一学期内三次违反本规定,而无人承认使用或拥有上述禁用电热器具的,取消该宿舍集体及所有成员个人该学年的校内一切评先资格。
第十二条 凡违反本规定应受校纪处分者,由学生宿舍管理部门提出意见,保卫处拟文,相关部门会签后,按照有关学校规定发文处理。
第十三条 本规定自2005年12月9日起施行。原《广东工业大学学生宿舍(公寓)安全用电管理规定(试行)》同时作废。本规定由保卫处负责解释。